全球服務協議

IPTP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IPTP”)在各自的服务订单中同意提供和各自的业务合作伙伴(以下简称“业务合作伙伴”)同意购买业务合作伙伴签署相应订单中确定的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并遵守以下条款和细则。

1. 总则

1.1. 本协议旨在允许业务合作伙伴从 IPTP 中获得服务。业务合作伙伴确认本协议会应用在相应的订单。
1.2. 解释
1.2.1. 当本协议中提及的某条款、部分、附件或附表时,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上类型提及是指本协议的条款、部分、附件或附表。

1.2.2. 每当本协议或订单中使用“包括”等字样时,均应视为其后跟有“但不限于”字样。

1.2.3. 本协议中使用“或”一词时,不应视为排他的。

1.2.4. 本协议或订单中使用的“在此”、“在此处”和“以下”或类似含义的词语应指本协议或订单的整体,而不是指本协议或订单(视情况而定)的任何特定条款。

1.2.5. 本协议中定义的所有术语在订单或根据本协议或本协议制作或交付的任何证书或其他文件中使用时应具有定义的含义,除非其中另有指定定义。本协议和订单中包含的定义适用于此类术语的单数和复数形式,适用于此类术语的阳性、阴性或中性。只要上下文章需要,此处使用的任何代词应包括相应的阳性、阴性或中性形式。

2. 定义

2.1. 附属公司 — 就一方而言,控制、受控于或与该方共同受控制的任何个体,其中“控制”、“被控制”和“受控制”等术语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一个实体所有投票权益总数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合法、受益或公平的所有权。

2.2. 工作日 — 除 (a) 星期六或星期日或 (b) 法定节假日或 (c) 37家银行获得授权于任何一天或法律或行政命令要求关闭的日历日。

2.3. 索赔 — 指所有索赔或要求、责任、判决、裁决、诉讼、损害赔偿、损失、诉讼因由和罚款。

2.4. 信用持有指是业务合作伙伴发出请求时,IPTP 会将提供的支援暂时性降级,仅为处理从业务合作伙伴收到的紧急请求,会拒绝所有其他级别的支援。“紧急”仅指维持当前已激活服务可用性中所需要的基本支持。换句话说是指任何已激活及使用中服务(已经交付和激活的服务)都需要保持其可用性,但除此之外的任何额外支援都将会被拒绝。

2.5. 生效日期 — 本协议生效的日期,即是双方已签署协议或 IPTP 已提供任何服务并已被业务合作伙伴接纳或 IPTP 开始提供服务的时间(根据较早时间)。

2.6. 设备 — 根据本协议提供的硬件和软件。

2.7. 费用 — IPTP 向业务合作伙伴收取的服务费用。

2.8. 法律 — 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则、规范、条例、法院命令、条例和记录事项。

2.9. 托管服务协议 — 根据协议双方签订的协议,(a) IPTP 应为产品提供托管服务或者由 IPTP 根据服务订单中所提供或由业务合作伙伴提供;(b) 业务合作伙伴应接受托管服务并支付其费用。

2.10. 订单 — 由 IPTP 提供的服务订单或托管服务协议或指两者(视情况而定)并被业务合作伙伴接纳。如果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与订单中的条款和细则发生冲突,应以订单为准。

2.11. 双方 — IPTP,业务合作伙伴。

2.12. 服务暂停指暂时性停用服务,同时保留业务合作伙伴的数据和访问记录长达 30 天。

2.13. 服务终止指取消服务,完全清除数据和删除设备上的访问记录(如果适用),包括业务伙伴的访问记录。

3. 服务的预期用途

3.1. 双方应执行一个或多个订单。 每份订单均应说明 IPTP向业务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业务合作伙伴向 IPTP 支付的费用,以及适用于每份订单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细则。 在由 IPTP 和业务合作伙伴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之前,任何订单均不具有约束力。

3.2. 如本文所用,术语“服务”统指在本协议项下签订的所有订单中确定的所有服务,以及可能包括 IPTP 向其业务合作伙伴提供的标准服务,以及任何技术、补充专业或其他服务。

3.3. 业务合作伙伴同意仅将服务用于合法目的。未经授权传输或存储任何违反法律的信息、数据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传输或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淫秽材料、受商业秘密保护的材料或旨在骚扰或干扰他人的材料, 均是严格禁止的。 业务合作伙伴应始终严格遵守 IPTP 网站上的 IPTP 可接受使用策略:https://iptp.com/zh_CN/iptp-acceptable-use-policy/

3.4. IPTP 保留权利以作不时修改其可接受使用策略的决定。业务合作伙伴应严格遵守其他任何网络业务合作伙伴使用服务访问的规则。IPTP 不承担监控业务合作伙伴发送、发布、连结或以其他方式传送的通信内容的义务,但保留监控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执法部门的指示下进行监控。就本协议而言,如果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本协议下提供的服务,则该雇员、代理人或第三方的使用应被视为业务伙伴在本协议中的使用。

4. IP 地址

IPTP提供或分配的与服务有关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在任何时候都是IPTP的财产,并且不可携带离开,业务合作伙伴对此并无任何权利。IP 地址的分配受相应的区域互联网注册机构(RIR)指南的约束,并且不作任何保证。IPTP 可随时自行决定修改此类分配。业务合作伙伴应在签署协议时提供准确的主机数量; 该数量须经 IPTP 核实。

5. 发票/付款

IPTP 发票上的服务费用如下:

5.1. 一次性费用、非经常性或设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和设备费,应在提交订单时由 IPTP 开出发票。

5.2. IPTP 可能会每月提前三十 (30) 天向业务合作伙伴收取定期性费用和用于主机租用、客户主机租用托管、访问成本和最低承诺的费用。经常性收费/费用的第一张发票将在双方签署各自的订单后开出,其中包括:

5.2.1. 经常性费用/收费按接受服务日起第一个月内剩余天数的比例计算。

5.2.2. 经常性费用/收费会在下一个整月份收取(如果双方同意,则为几个月)。

5.3. 基于使用量的服务费用将会根据下文第 6 条计算,并按欠款计费。

5.4 业务合作伙伴应只视由 billing@iptp.net 发送的 IPTP 发票为有效且正式发票。业务合作伙伴应在发票开出的日期后三十 (30) 个日历日内支付 IPTP 的发票款项。

5.5. 如果业务合作伙伴在相应发票发出后的三十一 (31) 个日历日仍未付款,相应发票会被视为逾期。自发票逾期之日起计算,逾期账户需支付每月三(3)%财务费用或法律允许的最高金額中的較低金额。

5.6. 如果业务合作伙伴未能在到期时全额支付发票,除了应用本协议第 5.5 节所述的财务费用外,IPTP还可暂停(搁置)或终止本协议项下任何或所有订单的服务。此类服务终止或暂停不应免除业务合作伙伴根据本协议需付款的义务。如果一旦业务合作伙伴全额支付逾期发票,IPTP 可以自行决定恢复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但需要额外支付五百(500)欧元的帐户恢复费以用来重新激活每项服务。欺诈性使用服务的索赔或坏账均不得免除业务合作伙伴需要支付本协议内到期的任何费用或收费的义务。

5.7. 业务合作伙伴特此授予 IPTP 拥有任何业务合作伙伴的设备留置权。如果因未付款或其他违约而终止服务,IPTP 可以持有此类设备直到业务合作伙伴付清对IPTP 所有未清余额。如果业务合作伙伴未能在终止之日起六十 (60) 天内支付任何应付款项,IPTP 可自行决定保留或出售任何此类设备,而无需向业务合作伙伴承担任何责任。

6. 使用情况超出使用专用上网的用量/按用量收费

6.1.用量/按超出用量收费,按超出用量收费选项的最低接口速率为 1Gbps。对于按超出用量收费,业务合作伙伴按照已选定的承诺访问率(CAR)签订合同, IPTP 为业务合作伙伴提高到端口的实际容量。可超出带宽的数量是从下面描述的第 95 个百分位数计算得出。第 95 个百分位数计算基于行业标准的的 “10进制 “方法,1千比特/秒(Kbps)等于1,000比特/秒。可超出带宽收费基于以下描述将向拖欠的业务合作伙伴开出发票,并且作为所选承诺访问率的统一收费账单的补充。

6.2. 超出带宽计算。IPTP 每隔五分钟会为业务合作伙伴汇报路由器入口和出口使用情况。每次查询的较高使用数量是连续的排序。使用数量的前 5%(百分之五)不作计算之用,下一个最高测量值才记录作超出带宽值。
超出带宽收费 = (超出带宽 – 承诺访问率)*超出带宽收费/兆字节

7. 承诺/条款

7.1 本协议应从生效日期开始,并无限期持续,直至双方之间最后生效的订单到期或合法终止。当至少一份订单在本协议项下有效且未完成时,本协议的条款应被视为在任何时候继续有效。

7.2. 业务合作伙伴同意在订单中指定的整个期限(“期限”)内继续购买服务。除非订单中另有说明,服务期限应从服务激活日期开始计算。这是指IPTP书面通知业务合作伙伴服务开始运行的日期(”服务开始通知”)。业务合作伙伴在收到 IPTP 的服务开始通知后有七十二 (72) 小时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 IPTP ,说明服务没有按照IPTP的规格执行。此类通知应具体描述服务中的不足之处。如果业务合作伙伴未能在上述时间范围内通知 IPTP,则服务将被视为已接受,并且将从 IPTP 服务通知开始之日起计费。为免生疑问,如果延时完全是由业务合作伙伴未能提供运营服务所需的信息、访问权限、设备或其他项目,即使服务无法运行,IPTP 也可以开始为服务计费。IPTP 保留在服务启动之前对业务合作伙伴进行信用检查或寻求其他合理付款保证的权利。

7.3. 该期限会被视为每次自动续订 30 天(“附加期限”)(除非订单中明确规定了另一个期限),(a) 任何一方均应在相关订单期限届满前至少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其选择不续订订单;或 (b) 双方是否应在新服务中未提及终止或修改即将到期/已过期的服务。 附加条款的数量可能不受限制。

7.4 IPTP有权将因为法规变化、新的税收或类似的附加费用,以及IPTP从第三方购买的用于提供服务的电话或电信费用因变化而产生的任何合理的额外费用转嫁给业务合作伙伴。这类收费变化不会导致业务合作伙伴终止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订单的权利。

7.5. 如果业务合作伙伴希望在期限结束前取消服务,则需要支付下文第 12.3 节中提及的提前终止费用。业务合作伙伴明确理解并同意,业务合作伙伴在本协议项下购买的服务的收费基于期限承诺。第 12.3 节中提到的提前终止费用是指是双方对IPTP在业务合作伙伴在订单结束前终止本协议的情况下的合理预估。

8. 担保和责任

8.1. 除适用的服务水平协议(如有)中规定,否则业务合作伙伴应明确承认并同意,所有使用服务的风险由业务合作伙伴自行承担。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IPTP 对其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软件不作任何形式的陈述、担保或保证,IPTP 也不对特定用途的适销性或适用性作出任何保证。

8.2. 对于 IPTP 为服务中断提供信用或回赠服务的系统,无论何种原因,此类信用或回赠应是业务合作伙伴的唯一补救措施。

8.3. 对于因履行或未能履行本协议而造成的直接、经证实的损失,IPTP 的责任应限在此类损失发生期间,业务合作伙伴根据特定服务订单实际支付费用的等值金额。

8.4. 在任何情况下,IPTP 均不对任何偶然的、间接的、特别的、惩罚性或第三方损害或索赔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储蓄损失、生产力损失、数据丢失和业务中断造成的损失,即使事先被告知其可能性,无论采取诉讼行动的形式是合同、侵权还是其他。

8.5. 尽管有上述规定,IPTP 或其附属公司、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均不对业务合作伙伴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间接、后果性、附带、惩戒性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数据损失,无论其原因如何,即使 IPTP 事先被告知有可能发生此类损失。

8.6. 业务合作伙伴向 IPTP 承认、同意并确认在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服务过程中,业务合作伙伴应对 IPTP 拥有或以其他方式为业务合作伙伴或代表业务合作伙伴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的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9. 补偿

对于第三方提出的、因业务伙伴使用服务而导致的或产生的任何及所有索赔,业务伙伴将始终为IPTP辩护、赔偿,并使IPTP免受损害。

10. 第三方供应商

如果 IPTP 作为设备的转售商,IPTP 会向业务合作伙伴提供IPTP 从其供应商中获得的相同的保证和支持服务。故障设备将会被修理或更换,所有决定权在于 IPTP 方。

11. 通知

除非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协议要求的所有通知只有在以书面形式并由以下人员发送时才有效(i) 快递或挂号邮件,已预付邮资;(ii) 收货时要求隔一个工作天交付;(iv) 传真或电子邮件(通过邮件及时确认),按本协议中的相应地址或号码或双方书面指定的地址或号码发送给双方。通知应由正式授权代表采用墨水或电子签名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收到之日被视为有效。向 IPTP 发出的通知应使用上述序言中所述的 IPTP 地址或IPTP其他地址(可能会不时选择不同地点)。

12. 终止/违约

12.1. IPTP 可以暂停服务或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或任何当时有效的集体或单独的订单,并无需立即通知业务合作伙伴,或对业务合作伙伴负责 (i) 如果业务合作伙伴未能在到期时支付任何款项(即有任何逾期发票);(ii) 如果业务合作伙伴违反本协议的任何重要规定(本节规定的除外)并且未能在五 (5) 天内进行补救;(iii) 如果 IPTP 因业务合作伙伴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无法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iv) 在任何监管决定或政府命令要求IPTP 暂停服务或在合理通知下,可能导致 IPTP 失去运营权力的情况;(v) 业务合作伙伴从事任何与该方履行本协议有关的非法商业行为;(vi) 如果业务合作伙伴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以任何方式承认其资不抵债、停止经营、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有接管人、受托人或为其财产指定的类似方。任何此类终止或暂停均不得免除业务合作伙伴根据本协议支付应缴付款项的义务。

12.2. 为方便起见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三十 (30) 天发出通知后(无需理由)终止本协议,前提是没有订单仍然有效且已经支付对 IPTP 的所有款项。

12.3. 如果(i)IPTP因第12.1条或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原因集体或单独终止本协议或当时有效的任何订单,或(ii)业务合作伙伴在其各自条款结束前集体或单独终止本协议或当时有效的任何订单,则业务合作伙伴应向IPTP支付以下费用,这些费用是双方对IPTP损失的合理诚信预估(”违约金”)。

12.3.1. 需向IPTP补偿因任何第三方取消/终止与服务有关联的服务费用;以及

12.3.2. 在不损害 IPTP 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向 IPTP 支付所有实际的或预计的费用的 100% (百分之一百),无论是实际费用还是预计费用,直到当时的期限或附加条款(如适用)到期为止。所有此类违约金应由业务合作伙伴在 IPTP 开具发票之日起五 (5) 天内支付。

13. 知识产权

IPTP 仍应是本协议项下提供给业务合作伙伴的任何技术信息和/或知识产权(“IPR”)的唯一所有者,并保留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商标、商品名称、服务标志、版权、计算机程序、通用实用程序、软件、方法论、数据库、规范、系统设计、应用程序、增强功能、文档、手册、专有技术、公式、硬件、音频/视频设备、工具、图书馆、发现、发明、技术、着作、设计和IPTP 或其代理人在提供服务时使用或开发的其他知识产权(“IPTP 技术”)。没有一个IPTP 技术应被视为“雇佣作品”。作为支付所有费用和收费的回报,IPTP 授予业务合作伙伴免版税、非独家性、不可转让,使用随本服务提供的任何知识产权。IPTP 应自由地向其他方提供类似的知识产权,并保留不受限制地使用任何数据、任何和所有相关概念、专有技术、技术或因本协议而获得或开发的知识产权的权利。

14.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履行或执行本协议或订单的任何条款,也不应被视为违反或违反本协议或订单,因为以下超出该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此类原因为“不可抗力事件”):(i) 天灾,(ii) 洪水、火灾或爆炸,(iii) 战争、入侵、暴乱或其他内乱,(iv) 在本协议之日或之后生效的禁运或封锁,(v) 国家或地区紧急情况,(vi) 罢工 ,(vii) 任何政府当局的行动,(vii) 或任何其他超出该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资金短缺不应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30(三十)天内通知应履行义务的另一方,说明该事件预计将持续的时间,并将努力结束这个故障或延误,同时确保将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降至最低。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 30(三十)天,另一方可以通过向延迟的一方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

15. 机密信息

15.1. “机密信息”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信息;包括(i) 披露方在披露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确定为机密的信息;(ii) 包含披露方业务合作伙伴名单、业务合作伙伴信息、技术信息、定价信息、财务状况、商业秘密的信息,业务合作伙伴的沟通或提案,或与其业务规划或业务运营有关的信息;(iii) 本协议和订单的条款。

15.2. 在下列情况下,信息不被视为机密信息:如果它(i) 接收方在收到披露方的信息之前已经知道;(ii) 从对披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来源以外的来源,直接或间接地为接收方所知(独立于披露方的披露);(iii)公开知道或不再是机密,接收方违反本协议除外;或(iv) 由接收方独立开发。为避免疑问,仅仅是将含有信息的材料或设备放置在IPTP所在地并不构成对IPTP的信息披露。

15.3.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或披露另一方的机密信息,除非 (i) 如果律师认为法律或法院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的命令要求披露,并在可行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保密;(ii) 向该方或其关联方的雇员、高级职员、董事、法律顾问、会计师和其他顾问提供的合理必要的信息;(iii) 一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所必需。 在任何情况下,披露方应确保披露的范围不超过必要范围,并且接收方在收到之前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信息保密(但向法院、监管机构或仲裁员披露信息时无需获得此类同意)。

15.4. 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未授予另一方在任何促销、出版物或新闻稿中使用其商标、服务标志、商号、版权、其他知识产权或其他名称的权利。

16.无豁免权

一方可以通过代表该方签署的书面文件:(i) 延长另一方因此而履行的任何义务或其他行为的时间,(ii) 放弃本协议中对其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或(iii) 放弃遵守本协议中包含的对其有利的任何契约、义务或条件。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放弃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索赔或权利,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该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任何一方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时的任何行为或交易过程或失败或延迟,均不得视为对此类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并且不得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此类权利 ,权力或特权。一方给予的弃权仅适用于给予弃权的特定情况。

17. 转让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但是,其一方可以 (i) 将本协议转让给收购该方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其作为本协议主体的业务的任何个体,或(ii) 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将本协议转让给该方拥有的任何个体。

18. 修改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本协议只能通过各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修改,并具体提及本协议。双方之间的自定义、行业标准或交易过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或更改本协议的条款与细则。

19. 双方关系/没有共同企业

双方应作为独立承包商的身份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所有义务,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在本协议的双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建立任何关联、合伙、合资或委托人和代理人或主仆关系,或向另一方提供权利、权力或授权,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以代表另一方制定任何此类责任或义务。

20. 对非当事人关联方无追索权

所有引起的索赔、义务或诉讼(无论是在合同、法律、衡平法或其他方面)或与本协议、订单或本协议或订单的谈判、执行或履行有关的(包括在本协议或订单中做出的、与之相关的或作为本协议或订单的诱因做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只能针对签署本协议或订单的各方(缔约方)。任何非签约方的人,包括签署本协议、订单的任何官员、员工、成员、合作伙伴或经理或代表任何缔约方(非缔约方关联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在合同、法律、权益或其他方面)。对于因本协议或订单而产生的,或以任何方式与本协议或订单有关的,或以本协议或订单为基础的,或因本协议或订单的谈判、执行、履行或违反而产生的任何索赔、义务、责任或诉讼理由,非当事人关联公司应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在合同、法律、公平还是其他方面)。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每一缔约方特此放弃并免除对任何此类非方关联方的所有此类责任、索赔、诉讼因由和义务。

21. 争议解决/适用法律

21.1. 双方应通过谈判消除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或本协议的违约、终止或无效,应根据 CEDRAC 仲裁规则(http:// www.cedrac.org/wwwroot/cedrac_rules_main.htm)解决分歧。仲裁员人数为一名。指定机构为塞浦路斯欧亚争端解决和仲裁中心(CEDRAC)。双方在此放弃对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的裁决进行任何形式的追诉的权利,只要这种放弃在适用法律下是有效的。

21.2. 仲裁将以英语进行。 仲裁地点应在塞浦路斯尼科西亚。

21.3. 双方同意仲裁裁决为最终的裁决,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并且他们应支付仲裁庭决定的仲裁费用,仲裁庭应考虑到各方诉状的成功来决定这些费用的分配。

21.4. 本协议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并应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解释,不包括任何冲突法规则的应用。

22. 存续

本协议的第 5、7、8、9、11、12、13、15、20、21 和 25 节在本协议完成、到期、终止或取消后继续有效。

23.可分性

如果本协议或订单的任何条款被确定为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如果本协议和订单对每一方的基本条款和条件仍然有效、有约束力和可执行,则本协议和订单的其余条款应继续完全有效。
代替任何此类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或规定,双方拟在本协议中添加与此类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类似的条款,并尽可能使其有效和可执行。

本协议或订单的任何规定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被认为是无效的、非法的或不可执行的,就该司法管辖区而言,在该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的范围内无效,但不影响本协议或其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某一特定规定在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无效性不应导致该规定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无效。

24. 无第三方受益人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无意,也不得被解释为向非本协议中缔约方的任何人提供任何补救措施、索赔、责任、补偿或诉讼理由,或创建任何其他第三方受益人权利。

25. 整个协议

25.1 本协议由以下文件组成(作为其组成部分),如果这些文件之间发生冲突或不一致,应优先根据下列的文件:(a) 订单,(b) 主服务协议,(c) 管理服务协议(如有);(d) 上述协议中直接提及的任何政策或其他文件。

25.2 除非上文另有说明,本协议取代所有先前关于本协议主题的所有口头或书面交流和理解。

26. 副本及原件

双方可以签署本协议的任何数量的副本。 每一份签署的副本都是一份原件,但所有的副本均一起代表相同的协议。通过电子图像扫描交换本协议的副本和签名页应构成有效执行和交付。并代替协议的原件用于所有目的。本协议各方通过电子图像扫描传输的签名应被视为其原始签名。

如条款的中文版与英文版有冲突,应以英文版为准。

-服务协议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