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服務協議

IPTP 集團公司(以下簡稱“ IPTP”)在各自的服務訂單中同意提供和各自的業務合作夥伴(以下簡稱“ 業務合作夥伴”)同意購買業務合作夥伴簽署相應訂單中確定的服務(以下簡稱“ 服務”),並遵守以下條款和細則。

1. 總則

1.1. 本協議旨在允許業務合作夥伴從 IPTP 中獲得服務。業務合作夥伴確認本協議會應用在相應的訂單。

1.2. 解釋

1.2.1. 當本協議中提及的某條款、部分、附件或附表時,除非另有說明,否則以上類型提及是指本協議的條款、部分、附件或附表。

1.2.2. 每當本協議或訂單中使用“ 包括” 等字樣時,均應視為其後跟有“ 但不限於” 字樣。

1.2.3. 本協議中使用“ 或” 一詞時,不應視為排他的。

1.2.4. 本協議或訂單中使用的“ 在此” 、“ 在此處” 和“ 以下” 或類似含義的詞語應指本協議或訂單的整體,而不是指本協議或訂單(視情況而定)的任何特定條款。

1.2.5. 本協議中定義的所有術語在訂單或根據本協議或本協議製作或交付的任何證書或其他文件中使用時應具有定義的含義,除非其中另有指定定義。本協議和訂單中包含的定義適用於此類術語的單數和複數形式,適用於此類術語的陽性、陰性或中性。只要上下文章需要,此處使用的任何代詞應包括相應的陽性、陰性或中性形式。

2. 定義

2.1. 附屬公司 — 就一方而言,控制、受控於或與該方共同受控制的任何個體,其中“ 控制”、“ 被控制” 和 “ 受控制” 等術語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一個實體所有投票權益總數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合法、受益或公平的所有權。

2.2. 工作日 — 除 (a) 星期六或星期日或 (b) 法定節假日或 (c) 37家銀行獲得授權於任何一天或法律或行政命令要求關閉的日曆日。

2.3. 索賠 — 指所有索賠或要求、責任、判決、裁決、訴訟、損害賠償、損失、訴訟因由和罰款。

2.4. 信用持有指是業務合作夥伴發出請求時,IPTP 會將提供的支援暫時性降級,僅為處理從業務合作夥伴收到的緊急請求,會拒絕所有其他級別的支援。“緊急”僅指維持當前已激活服務可用性中所需要的基本支持。換句話說是指任何已激活及使用中服務(已經交付和激活的服務)都需要保持其可用性,但除此之外的任何額外支援都將會被拒絕。

2.5. 生效日期 — 本協議生效的日期,即是雙方已簽署協議或 IPTP 已提供任何服務並已被業務合作夥伴接納或 IPTP 開始提供服務的時間(根據較早時間)。

2.6. 設備 — 根據本協議提供的硬件和軟件。

2.7. 費用 — IPTP 向業務合作夥伴收取的服務費用。

2.8. 法律 — 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則、規範、條例、法院命令、條例和記錄事項。

2.9. 託管服務協議 — 根據協議雙方簽訂的協議,(a) IPTP 應為產品提供託管服務或者由 IPTP 根據服務訂單中所提供或由業務合作夥伴提供;(b) 業務合作夥伴應接受託管服務並支付其費用。

2.10. 訂單 — 由 IPTP 提供的服務訂單或託管服務協議或指兩者(視情況而定)並被業務合作夥伴接納。如果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與訂單中的條款和細則發生衝突,應以訂單為準。

2.11. 雙方 — IPTP,業務合作夥伴。

2.12. 服務暫停指暫時性停用服務,同時保留業務合作夥伴的數據和訪問記錄長達 30 天。

2.13. 服務終止指取消服務,完全清除數據和刪除設備上的訪問記錄(如果適用),包括業務夥伴的訪問記錄。

3. 服務的預期用途

3.1. 雙方應執行一個或多個訂單。 每份訂單均應說明 IPTP向業務合作夥伴提供的服務、業務合作夥伴向 IPTP 支付的費用,以及適用於每份訂單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細則。 在由 IPTP 和業務合作夥伴各自的正式授權代表簽署之前,任何訂單均不具有約束力。

3.2. 如本文所用,術語“ 服務” 統指在本協議項下籤訂的所有訂單中確定的所有服務,以及可能包括 IPTP 向其業務合作夥伴提供的標準服務,以及任何技術、補充專業或其他服務。

3.3. 業務合作夥伴同意僅將服務用於合法目的。未經授權傳輸或存儲任何違反法律的信息、數據或材料,包括但不限於非法傳輸或使用受版權保護的材料、淫穢材料、受商業秘密保護的材料或旨在騷擾或干擾他人的材料, 均是嚴格禁止的。 業務合作夥伴應始終嚴格遵守 IPTP 網站上的 IPTP 可接受使用策略:https://iptp.com/zh_HK/iptp-acceptable-use-policy/

3.4. IPTP 保留權利以作不時修改其可接受使用策略的決定。業務合作夥伴應嚴格遵守其他任何網絡業務合作夥伴使用服務訪問的規則。IPTP 不承擔監控業務合作夥伴發送、發布、連結或以其他方式傳送的通信內容的義務,但保留監控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在執法部門的指示下進行監控。就本協議而言,如果員工或第三方使用本協議下提供的服務,則該僱員、代理人或第三方的使用應被視為業務夥伴在本協議中的使用。

4. IP 地址

IPTP提供或分配的與服務有關的互聯網協議地址(”IP地址”)在任何時候都是IPTP的財產,並且不可攜帶離開,業務合作夥伴對此並無任何權利。IP 地址的分配受相應的區域互聯網註冊機構(RIR)指南的約束,並且不作任何保證。IPTP 可隨時自行決定修改此類分配。業務合作夥伴應在簽署協議時提供準確的主機數量; 該數量須經 IPTP 核實。

5. 發票/付款

IPTP 發票上的服務費用如下:

5.1. 一次性費用、非經常性或設置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安裝費和設備費,應在提交訂單時由 IPTP 開出發票。

5.2. IPTP 可能會每月提前三十 (30) 天向業務合作夥伴收取定期性費用和用於主機租用、客戶主機租用託管、訪問成本和最低承諾的費用。經常性收費/費用的第一張發票將在雙方簽署各自的訂單后開出,其中包括:

5.2.1. 經常性費用/收費按接受服務日起第一個月內剩餘天數的比例計算。

5.2.2. 經常性費用/收費會在下一個整月份收取(如果雙方同意,則為幾個月)。

5.3. 基於使用量的服務費用將會根據下文第 6 條計算,並按欠款計費。

5.4 業務合作夥伴應只視由 billing@iptp.net 發送的 IPTP 發票為有效且正式發票。業務合作夥伴應在發票開出的日期后三十 (30) 個日曆日內支付 IPTP 的發票款項。

5.5. 如果業務合作夥伴在相應發票發出后的三十一 (31) 個日曆日仍未付款,相應發票會被視為逾期。自發票逾期之日起計算,逾期賬戶需支付每月三(3)%財務費用或法律允許的最高金額中的較低金額。

5.6. 如果業務合作夥伴未能在到期時全額支付發票,除了應用本協議第 5.5 節所述的財務費用外,IPTP還可暫停(擱置)或終止本協議項下任何或所有訂單的服務。此類服務終止或暫停不應免除業務合作夥伴根據本協議需付款的義務。如果一旦業務合作夥伴全額支付逾期發票,IPTP 可以自行決定恢復為其提供相關服務,但需要額外支付五百(500)歐元的帳戶恢復費以用來重新激活每項服務。欺詐性使用服務的索賠或壞賬均不得免除業務合作夥伴需要支付本協議內到期的任何費用或收費的義務。

5.7. 業務合作夥伴特此授予 IPTP 擁有任何業務合作夥伴的設備留置權。如果因未付款或其他違約而終止服務,IPTP 可以持有此類設備直到業務合作夥伴付清對IPTP 所有未清餘額。如果業務合作夥伴未能在終止之日起六十 (60) 天內支付任何應付款項,IPTP 可自行決定保留或出售任何此類設備,而無需向業務合作夥伴承擔任何責任。

6. 使用情況超出使用專用上網的用量/按用量收費

6.1.用量/按超出用量收費,按超出用量收費選項的最低接口速率為 1Gbps。對於按超出用量收費,業務合作夥伴按照已選定的承諾訪問率(CAR)簽訂合同, IPTP 為業務合作夥伴提高到端口的實際容量。可超出帶寬的數量是從下面描述的第 95 個百分位數計算得出。第 95 個百分位數計算基於行業標準的的 “10進制 “方法,1千比特/秒(Kbps)等於1,000比特/秒。可超出帶寬收費基於以下描述將向拖欠的業務合作夥伴開出發票,並且作為所選承諾訪問率的統一收費賬單的補充。

6.2. 超出帶寬計算。IPTP 每隔五分鐘會為業務合作夥伴彙報路由器入口和出口使用情況。每次查詢的較高使用數量是連續的排序。使用數量的前 5%(百分之五)不作計算之用,下一個最高測量值才記錄作超出帶寬值。

超出帶寬收費 = (超出帶寬 – 承諾訪問率)*超出帶寬收費/兆字節

7. 承諾/條款

本協議應從生效日期開始,並無限期持續,直至雙方之間最後生效的訂單到期或合法終止。當至少一份訂單在本協議項下有效且未完成時,本協議的條款應被視為在任何時候繼續有效。

7.2. 業務合作夥伴同意在訂單中指定的整個期限(“ 期限”)內繼續購買服務。除非訂單中另有說明,服務期限應從服務激活日期開始計算。這是指IPTP書面通知業務合作夥伴服務開始運行的日期(”服務開始通知”)。業務合作夥伴在收到 IPTP 的服務開始通知後有七十二 (72) 小時的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 IPTP ,說明服務沒有按照IPTP的規格執行。此類通知應具體描述服務中的不足之處。如果業務合作夥伴未能在上述時間範圍內通知 IPTP,則服務將被視為已接受,並且將從 IPTP 服務通知開始之日起計費。為免生疑問,如果延時完全是由業務合作夥伴未能提供運營服務所需的信息、訪問權限、設備或其他項目,即使服務無法運行,IPTP 也可以開始為服務計費。IPTP 保留在服務啟動之前對業務合作夥伴進行信用檢查或尋求其他合理付款保證的權利。

7.3. 該期限會被視為每次自動續訂 30 天(“ 附加期限”)(除非訂單中明確規定了另一個期限),(a) 任何一方均應在相關訂單期限屆滿前至少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其選擇不續訂訂單;或 (b) 雙方是否應在新服務中未提及終止或修改即將到期/已過期的服務。 附加條款的數量可能不受限制。

7.4 IPTP有權將因為法規變化、新的稅收或類似的附加費用,以及IPTP從第三方購買的用於提供服務的電話或電信費用因變化而產生的任何合理的額外費用轉嫁給業務合作夥伴。這類收費變化不會導致業務合作夥伴終止本協議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訂單的權利。

7.5. 如果業務合作夥伴希望在期限結束前取消服務,則需要支付下文第 12.3 節中提及的提前終止費用。業務合作夥伴明確理解並同意,業務合作夥伴在本協議項下購買的服務的收費基於期限承諾。第 12.3 節中提到的提前終止費用是指是雙方對IPTP在業務合作夥伴在訂單結束前終止本協議的情況下的合理預估。

8. 擔保和責任

8.1. 除適用的服務水平協議(如有)中規定,否則業務合作夥伴應明確承認並同意,所有使用服務的風險由業務合作夥伴自行承擔。無論是明示還是默示,IPTP 對其提供的商品、服務或軟件不作任何形式的陳述、擔保或保證,IPTP 也不對特定用途的適銷性或適用性作出任何保證。

8.2. 對於 IPTP 為服務中斷提供信用或回贈服務的系統,無論何種原因,此類信用或回贈應是業務合作夥伴的唯一補救措施。

8.3. 對於因履行或未能履行本協議而造成的直接、經證實的損失,IPTP 的責任應限在此類損失發生期間,業務合作夥伴根據特定服務訂單實際支付費用的等值金額。

8.4. 在任何情況下,IPTP 均不對任何偶然的、間接的、特別的、懲罰性或第三方損害或索賠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儲蓄損失、生產力損失、數據丟失和業務中斷造成的損失,即使事先被告知其可能性,無論採取訴訟行動的形式是合同、侵權還是其他。

8.5. 儘管有上述規定,IPTP 或其附屬公司、高級職員、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業務合作夥伴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間接、後果性、附帶、懲戒性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或數據損失,無論其原因如何,即使 IPTP 事先被告知有可能發生此類損失。

8.6. 業務合作夥伴向 IPTP 承認、同意並確認在提供本協議規定的服務過程中,業務合作夥伴應對 IPTP 擁有或以其他方式為業務合作夥伴或代表業務合作夥伴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的安全性承擔全部責任。

9. 補償

對於第三方提出的、因業務夥伴使用服務而導致的或產生的任何及所有索賠,業務夥伴將始終為IPTP辯護、賠償,並使IPTP免受損害。

10. 第三方供應商

如果 IPTP 作為設備的轉售商,IPTP 會向業務合作夥伴提供IPTP 從其供應商中獲得的相同的保證和支持服務。故障設備將會被修理或更換,所有決定權在於 IPTP 方。

11. 通知

除非在協議中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要求的所有通知只有在以書面形式並由以下人員發送時才有效(i) 快遞或挂號郵件,已預付郵資;(ii) 收貨時要求隔一個工作天交付;(iv)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過郵件及時確認),按本協議中的相應地址或號碼或雙方書面指定的地址或號碼發送給雙方。通知應由正式授權代表採用墨水或電子簽名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在收到之日被視為有效。向 IPTP 發出的通知應使用上述序言中所述的 IPTP 地址或IPTP其他地址(可能會不時選擇不同地點)。

12. 終止/違約

12.1. IPTP 可以暫停服務或自行決定終止本協議或任何當時有效的集體或單獨的訂單,並無需立即通知業務合作夥伴,或對業務合作夥伴負責 (i) 如果業務合作夥伴未能在到期時支付任何款項(即有任何逾期發票);(ii) 如果業務合作夥伴違反本協議的任何重要規定(本節規定的除外)並且未能在五 (5) 天內進行補救;(iii) 如果 IPTP 因業務合作夥伴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無法提供本協議項下的服務;(iv) 在任何監管決定或政府命令要求IPTP 暫停服務或在合理通知下,可能導致 IPTP 失去運營權力的情況;(v) 業務合作夥伴從事任何與該方履行本協議有關的非法商業行為;(vi) 如果業務合作夥伴提出破產申請、資不抵債、以任何方式承認其資不抵債、停止經營、為其債權人的利益進行轉讓,或有接管人、受託人或為其財產指定的類似方。任何此類終止或暫停均不得免除業務合作夥伴根據本協議支付應繳付款項的義務。

12.2. 為方便起見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三十 (30) 天發出通知后(無需理由)終止本協議,前提是沒有訂單仍然有效且已經支付對 IPTP 的所有款項。

12.3. 如果(i)IPTP因第12.1條或本協議其他條款規定的原因集體或單獨終止本協議或當時有效的任何訂單,或(ii)業務合作夥伴在其各自條款結束前集體或單獨終止本協議或當時有效的任何訂單,則業務合作夥伴應向IPTP支付以下費用,這些費用是雙方對IPTP損失的合理誠信預估(”違約金”)。

12.3.1. 需向IPTP補償因任何第三方取消/終止與服務有關聯的服務費用;以及

12.3.2. 在不損害 IPTP 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的情況下,向 IPTP 支付所有實際的或預計的費用的 100% (百分之一百),無論是實際費用還是預計費用,直到當時的期限或附加條款(如適用)到期為止。所有此類違約金應由業務合作夥伴在 IPTP 開具發票之日起五 (5) 天內支付。

13. 知識產權

IPTP 仍應是本協議項下提供給業務合作夥伴的任何技術信息和/或知識產權(“ IPR”)的唯一所有者,並保留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商標、商品名稱、服務標誌、版權、計算機程序、通用實用程序、軟件、方法論、數據庫、規範、系統設計、應用程序、增強功能、文檔、手冊、專有技術、公式、硬件、音頻/視頻設備、工具、圖書館、發現、發明、技術、着作、設計和IPTP 或其代理人在提供服務時使用或開發的其他知識產權(“ IPTP 技術”)。沒有一個IPTP 技術應被視為“ 雇傭作品”。作為支付所有費用和收費的回報,IPTP 授予業務合作夥伴免版稅、非獨家性、不可轉讓,使用隨本服務提供的任何知識產權。IPTP 應自由地向其他方提供類似的知識產權,並保留不受限制地使用任何數據、任何和所有相關概念、專有技術、技術或因本協議而獲得或開發的知識產權的權利。

14.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承擔任何責任,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履行或執行本協議或訂單的任何條款,也不應被視為違反或違反本協議或訂單,因為以下超出該方合理控制範圍的原因(此類原因為“ 不可抗力事件”):(i) 天災,(ii) 洪水、火災或爆炸,(iii) 戰爭、入侵、暴亂或其他內亂,(iv) 在本協議之日或之後生效的禁運或封鎖,(v) 國家或地區緊急情況,(vi) 罷工 ,(vii) 任何政府當局的行動,(vii) 或任何其他超出該方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資金短缺不應被視為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 30(三十)天內通知應履行義務的另一方,說明該事件預計將持續的時間,並將努力結束這個故障或延誤,同時確保將此類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降至最低。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時間超過 30(三十)天,另一方可以通過向延遲的一方以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終止本協議。

15. 機密信息

15.1. “機密信息”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信息;包括(i) 披露方在披露時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確定為機密的信息;(ii) 包含披露方業務合作夥伴名單、業務合作夥伴信息、技術信息、定價信息、財務狀況、商業秘密的信息,業務合作夥伴的溝通或提案,或與其業務規劃或業務運營有關的信息;(iii) 本協議和訂單的條款。

15.2. 在下列情況下,信息不被視為機密信息:如果它(i) 接收方在收到披露方的信息之前已經知道;(ii) 從對披露方負有保密義務的來源以外的來源,直接或間接地為接收方所知(獨立於披露方的披露);(iii)公開知道或不再是機密,接收方違反本協議除外;或(iv) 由接收方獨立開發。為避免疑問,僅僅是將含有信息的材料或設備放置在IPTP所在地並不構成對IPTP的信息披露。

15.3. 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或披露另一方的機密信息,除非 (i) 如果律師認為法律或法院或其他具有管轄權的政府機構的命令要求披露,並在可行的情況下採取措施保密;(ii) 向該方或其關聯方的僱員、高級職員、董事、法律顧問、會計師和其他顧問提供的合理必要的信息;(iii) 一方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所必需。 在任何情況下,披露方應確保披露的範圍不超過必要範圍,並且接收方在收到之前同意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對信息保密(但向法院、監管機構或仲裁員披露信息時無需獲得此類同意)。

15.4. 在任何情況下,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未授予另一方在任何促銷、出版物或新聞稿中使用其商標、服務標誌、商號、版權、其他知識產權或其他名稱的權利。

16.無豁免權

一方可以通過代表該方簽署的書面文件:(i) 延長另一方因此而履行的任何義務或其他行為的時間,(ii) 放棄本協議中對其作出的陳述和保證中的任何不準確之處,或(iii) 放棄遵守本協議中包含的對其有利的任何契約、義務或條件。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放棄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索賠或權利,除非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由該方的正式授權代表簽署。任何一方在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時的任何行為或交易過程或失敗或延遲,均不得視為對此類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並且不得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此類權利 ,權力或特權。一方給予的棄權僅適用於給予棄權的特定情況。

17. 轉讓

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轉讓本協議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利益或義務,但是,其一方可以 (i) 將本協議轉讓給收購該方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或其作為本協議主體的業務的任何個體,或(ii) 在書面通知另一方后,將本協議轉讓給該方擁有的任何個體。

18. 修改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否則本協議只能通過各方授權代表正式簽署的書面文件進行修改,並具體提及本協議。雙方之間的自定義、行業標準或交易過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或更改本協議的條款與細則。

19. 雙方關係/沒有共同企業

雙方應作為獨立承包商的身份履行本協議項下規定的所有義務,本協議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視為在本協議的雙方或其任何關聯公司或子公司之間建立任何關聯、合夥、合資或委託人和代理人或主僕關係,或向另一方提供權利、權力或授權,無論是明示還是默示,以代表另一方制定任何此類責任或義務。

20. 對非當事人關聯方無追索權

所有引起的索賠、義務或訴訟(無論是在合同、法律、衡平法或其他方面)或與本協議、訂單或本協議或訂單的談判、執行或履行有關的(包括在本協議或訂單中做出的、與之相關的或作為本協議或訂單的誘因做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只能針對簽署本協議或訂單的各方(締約方)。任何非簽約方的人,包括簽署本協議、訂單的任何官員、員工、成員、合作夥伴或經理或代表任何締約方(非締約方關聯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是在合同、法律、權益或其他方面)。對於因本協議或訂單而產生的,或以任何方式與本協議或訂單有關的,或以本協議或訂單為基礎的,或因本協議或訂單的談判、執行、履行或違反而產生的任何索賠、義務、責任或訴訟理由,非當事人關聯公司應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是在合同、法律、公平還是其他方面)。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每一締約方特此放棄並免除對任何此類非方關聯方的所有此類責任、索賠、訴訟因由和義務。

21. 爭議解決/適用法律

21.1. 雙方應通過談判消除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產生的分歧。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則由本協議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或索賠,或本協議的違約、終止或無效,應根據 CEDRAC 仲裁規則(http:// www.cedrac.org/wwwroot/cedrac_rules_main.htm)解決分歧。仲裁員人數為一名。指定機構為塞浦路斯歐亞爭端解決和仲裁中心(CEDRAC)。雙方在此放棄對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的裁決進行任何形式的追訴的權利,只要這种放棄在適用法律下是有效的。

21.2. 仲裁將以英語進行。 仲裁地點應在塞浦路斯尼科西亞。

21.3. 雙方同意仲裁裁決為最終的裁決,對雙方均具約束力,並且他們應支付仲裁庭決定的仲裁費用,仲裁庭應考慮到各方訴狀的成功來決定這些費用的分配。

21.4. 本協議受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管轄,並應根據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解釋,不包括任何衝突法規則的應用。

22. 存續

本協議的第 5、7、8、9、11、12、13、15、20、21 和 25 節在本協議完成、到期、終止或取消後繼續有效。

23.可分性

如果本協議或訂單的任何條款被確定為無效、非法或無法執行,如果本協議和訂單對每一方的基本條款和條件仍然有效、有約束力和可執行,則本協議和訂單的其餘條款應繼續完全有效。
代替任何此類無效或無法執行的條款或規定,雙方擬在本協議中添加與此類無效或無法執行的條款類似的條款,並儘可能使其有效和可執行。

本協議或訂單的任何規定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被認為是無效的、非法的或不可執行的,就該司法管轄區而言,在該無效性、非法性或不可執行性的範圍內無效,但不影響本協議或其其餘規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執行性;某一特定規定在特定司法管轄區的無效性不應導致該規定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無效。

24. 無第三方受益人

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均無意,也不得被解釋為向非本協議中締約方的任何人提供任何補救措施、索賠、責任、補償或訴訟理由,或創建任何其他第三方受益人權利。

25. 整個協議

25.1 本協議由以下文件組成(作為其組成部分),如果這些文件之間發生衝突或不一致,應優先根據下列的文件:(a) 訂單,(b) 主服務協議,(c) 管理服務協議(如有);(d) 上述協議中直接提及的任何政策或其他文件。

25.2 除非上文另有說明,本協議取代所有先前關於本協議主題的所有口頭或書面交流和理解。

26. 副本及原件

雙方可以簽署本協議的任何數量的副本。 每一份簽署的副本都是一份原件,但所有的副本均一起代表相同的協議。通過電子圖像掃描交換本協議的副本和簽名頁應構成有效執行和交付。並代替協議的原件用於所有目的。本協議各方通過電子圖像掃描傳輸的簽名應被視為其原始簽名。

如條款的中文版與英文版有衝突,應以英文版為準。

-服務協議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