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互联条款

想要与IPTP Networks(以下简称“IPTP”)建立收费对等互联的候选人(以下简称“对等体”)应阅读并同意以下对等互联条款。除了AS41095之外,IPTP还运营着区域性的自治系统编号(ASNs),这些ASNs有严格筛选的对等互联条款。

  • 欧洲、中东及非洲地区 IPTP (AS51601)
  • 亚太地区IPTP (AS140951)
  • 拉丁美洲 IPTP Networks S.A.C. (AS263681)

0. 本地自治系统编号(ASNs)的网络要求。

0.0. 公共对等互联

0.0.0. 路由

支持边界网关协议(”BGP”)第4版路由协议,以在对等互联发生的互连点中交换路由。

0.0.1. 对等互联范围

如果对等体存在于多个互联网交换中心,我们倾向在IPTP和对等体共同存在的地点进行对等互联,以及倾向通过RS进行对等互联,但我们也支持通过公共IX交换结构以及PNI进行的私人BGP会话。

0.0.2. 流量

我们对RS没有任何流量要求,但对于私有BGP会话,对等体应在任何常见的地点与IPTP有至少500Mbps的流量交换峰值,而对于PNI对等体应至少有1Gbps的流量或更高。

0.0.3. 可访问性

我们不会与当前的客户或地区客户的客户进行对等互联。

0.0.4. 公告

我们希望对等体在所有区域公布一致性的前缀、向我们公布前缀,以及不要过滤“仅接收”的路由。但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对 IPTP的运作没有负面影响,我们就可以进行对等互联。

0.1. 私有对等互联
想要为私有对等互联建立 PNI 的对等体必须满足公共对等互联规定的所有要求,并且有能力进行至少1Gbps 的流量交换。

对于新的对等体,我们将通过IXP建立至少一个月的试验性对等互联,以观察流量水平,然后才通过PNI申请私人对等互联。

1. AS41095 的网络要求

1.1公共对等互联
想要参与的对等体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1.1 对等互联的范围
对等体应具备能力,并同意在其及IPTP有提供服务的所有市场上进行对等互联。如果对等体的网络跨越同一大陆,我们也可以协商仅在单一大陆进行对等互联。

1.1.2 流量
对等体应在任何交换点拥有最低200Mbps和最高500Mbps的峰值交换流量。高于500Mbps的峰值流量被视为私有对等互联。

1.1.3 前缀通知
对等体必须在所有大陆的对等互联上使用一致的路线,并且拥有至少10条不重复路线。对于任何长于/ 24(IPv4)或/ 64(IPv6)的路由皆会被筛走。

1.1.4 可访问性
免费的对等互联不适用于过去6个月内曾与IPTP的现有客户或对等互联伙伴连结的对等体。

1.2 私有对等互联
想要参与此项目的对等体除了下面列出的条款之外,还要满足公共对等互联的所有要求:

1.2.1 网络容量
在两个主干城市之间,对等体必须拥有至少两条OC-48 / 10G电路的骨干网。

1.2.2 电路利用
对等体应能够以至少1000Mbps或更高的容量直接与IPTP互连。电路利用率应始终等于或高于25%且低于80%。或者,对等体应考虑公共对等互联或做出相应的升级。

1.2.3前缀通知

对等体必须在所有大陆宣布一致的对等互联路线,需要拥有完整的客户路线以及至少1000条独特路线。任何长于/ 24(IPv4)或/ 64(IPv6)的路由皆会被筛除。

2. 运营要求

2.1 对等体必须全天候运行网络运营中心(NOC)或同等机构,并且有能力在48小时内解决与BGP、路由、安全或滥用相关的问题。

2.2 对等体必须运行具足够冗余和容量的网络。单一节点的任何故障都不会显着影响整体网络性能。

2.3 对等体和IPTP不应向其他网络指出默认值或提供传输。

2.4 对等体与IPTP之间的流量交换比例应大致平衡,不得超过8:1。

2.5 对等体和IPTP应监视所有互连链接的使用情况。如果任何链接的利用率连续三天超过80%,时长高达一小时,则双方应共同努力增加链接容量或重新设置路由流量以降低利用率。

2.6 对等体和IPTP应承担与各自客户就各自公司向其提供的网络和服务进行沟通的责任。

2.7 对等体应至少提前48小时通知IPTP任何计划的维护。通知消息应明确说明维护的日期,时间和影响。

2.8 对等体和IPTP应进行定期的容量和链路质量审查,以适应流量增长并最小化网络之间延时增加或丢包的可能性。

2.9 不同意或不能满足于第1、2节列出的要求的对等体将会被列入待除名名单。可能出现的严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不稳定路由造成的次优路由以及前缀泄漏。该对等体将有30天通知期来纠正此情况。如不采取任何措施,连接将可能被立即解除。

IPTP将不时审查和更新对等互联条款,恕不另行通知,并保留以下权利:
(a) 接受或拒绝任何对等互联请求,无论对等体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b) 在30天通知的情况下随时终止对等互联关系。